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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

原告
心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沝
訴訟代理人
李錦河
被告
陳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 萬7,592 元,及自民國93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卷第1 頁)。嗣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4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關於請求金額部分減縮為151 萬1,818 元,遲延利息起算日則減縮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改選並由陳錦沝繼任為原告主任委員,嗣由陳錦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頁),經核無違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 月15日起至93年7 月19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將之存入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中如附表合計151 萬1,818 元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原告主任委員黃慶淑、財務委員蔡秋諒清查大樓收支狀況,察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原告之財產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1 萬1,81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 月15日起至93年7 月19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並將之存入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被告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等情,業據訴外人黃慶淑、蘇秀芬於刑案偵查時證述綦詳(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622 號偵查卷第19-1至21頁、第35至36頁背面、102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32至34頁),並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告書立之保證書、自白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同署94年度他字第622 號偵查卷第9 至11頁),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中亦是認有侵占管理費之行為(見同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8至21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64 號刑事卷第23頁背面、第25頁、41頁背面、60頁)。而被告上揭不法之故意侵權行為,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易字第364 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42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本院刑事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 至14頁、第36至4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相關卷宗無訛。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占為原告代收之管理費,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當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51 萬1,818 元。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2 日(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卷第5 頁)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1 萬1,818 元,及自103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                                           │
├─────┬──────┬──────┬──────┬─────────┤
│ 管理費   │92年6 月份以│92年7 月份  │92年8 月份  │證據卷頁          │
│收據編號  │前          │            │            │                  │
├─────┼──────┼──────┼──────┼─────────┤
│0000000號 │─          │3269元      │3269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48│
│          │            │            │            │頁                │
├─────┼──────┼──────┼──────┼─────────┤
│0000000號 │─          │─          │325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49│
│          │            │            │            │頁                │
├─────┼──────┼──────┼──────┼─────────┤
│0000000號 │7490元(含機│769 元(含機│769 元(含機│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車位租金800 │車位租金100 │車位租金100 │第2289號偵查卷第50│
│          │元)        │元)        │元)        │頁                │
├─────┼──────┼──────┼──────┼─────────┤
│0000000號 │─          │1400元      │14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1│
│          │            │            │            │頁                │
├─────┼──────┼──────┼──────┼─────────┤
│0000000號 │─          │1400元      │14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2│
│          │            │            │            │頁                │
├─────┼──────┼──────┼──────┼─────────┤
│0000000號 │1818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2│
│          │            │            │            │反面              │
├─────┼──────┼──────┼──────┼─────────┤
│0000000號 │─          │─          │2607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4│
│          │            │            │            │頁                │
├─────┼──────┼──────┼──────┼─────────┤
│0000000號 │─          │1819元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5│
│          │            │            │            │頁                │
├─────┼──────┼──────┼──────┼─────────┤
│0000000號 │─          │─          │7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5│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3636元      │1818元      │181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6│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3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7│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7│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8│
│          │            │            │            │頁                │
├─────┼──────┼──────┼──────┼─────────┤
│0000000號 │─          │─          │347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8│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9│
│          │            │            │            │頁                │
├─────┼──────┼──────┼──────┼─────────┤
│0000000號 │─          │─          │22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9│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71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0│
│          │            │            │            │頁                │
├─────┼──────┼──────┼──────┼─────────┤
│0000000號 │3152元      │1576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53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1│
│          │            │            │            │頁                │
├─────┼──────┼──────┼──────┼─────────┤
│0000000號 │1818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1│
│          │            │            │            │反面              │
├─────┼──────┼──────┼──────┼─────────┤
│0000000號 │─          │2151元      │21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2│
│          │            │            │            │頁                │
├─────┼──────┼──────┼──────┼─────────┤
│0000000號 │─          │1353元      │13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2│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3│
│          │            │            │            │頁                │
├─────┼──────┼──────┼──────┼─────────┤
│0000000號 │─          │1614元      │161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3│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69元      │1469元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4│
│          │            │            │            │頁                │
├─────┼──────┼──────┼──────┼─────────┤
│0000000號 │─          │─          │892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5│
│          │            │            │            │頁                │
├─────┼──────┼──────┼──────┼─────────┤
│0000000號 │─          │─          │2195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5│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69元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6│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5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6│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365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7│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80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7│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8│
│          │            │            │            │頁                │
├─────┼──────┼──────┼──────┼─────────┤
│0000000號 │1149元      │114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8│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9│
│          │            │            │            │頁                │
├─────┼──────┼──────┼──────┼─────────┤
│0000000號 │─          │134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9│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34元      │1434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0│
│          │            │            │            │頁                │
├─────┼──────┼──────┼──────┼─────────┤
│0000000號 │1396元      │1396元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2007元      │2007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1│
│          │            │            │            │頁                │
├─────┼──────┼──────┼──────┼─────────┤
│0000000號 │1703元      │1703元      │17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1│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2902元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2│
│          │            │            │            │頁                │
├─────┼──────┼──────┼──────┼─────────┤
│編號①    │─          │─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②    │─          │─          │1650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③    │─          │─          │1347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④    │─          │─          │1453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
├─────┼──────┼──────┼──────┼─────────┤
│編號⑤    │─          │─          │134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
├─────┼──────┼──────┼──────┼─────────┤
│編號⑥    │─          │─          │1703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    │
├─────┼──────┼──────┼──────┼─────────┤
│編號⑦    │─          │1469元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
├─────┼──────┼──────┼──────┼─────────┤
│編號⑧    │─          │1451元      │1451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
├─────┼──────┼──────┼──────┼─────────┤
│編號⑨    │1453元      │─          │─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4頁    │
├─────┼──────┼──────┼──────┼─────────┤
│編號⑩    │─          │─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
├─────┼──────┼──────┼──────┼─────────┤
│小計      │3萬873元    │3萬8590元   │6萬9193元   │                  │
├─────┴──────┴──────┴──────┴─────────┤
│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合計為13萬8656元                           │
└────────────────────────────────────┘
┌─────────────────────────────────────────────┐
│被告收取92年9月份至93年5月份之管理費                                                      │
├──┬────────┬──────┬────────┬─────┬───────────┤
│編號│   各期管理費   │ 應收取金額 │   存入原告帳戶 │存入原告帳│ 證據卷頁             │
│    │                │ (新臺幣) │   之時間       │戶之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92年9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2年9月份存入   │59萬381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9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77頁至第82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2  │92年10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0月份存入  │48萬835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0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 號 │
│    │                │            │                │          │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                │          │第83頁至第85頁、102 年│
│    │                │            │                │          │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
│    │                │            │                │          │第47頁)              │
├──┼────────┼──────┼────────┼─────┼───────────┤
│ 3  │92年11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1月份存入  │47萬8842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1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86頁至第89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4  │92年12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2月份存入  │44萬1678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2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0頁至第91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5  │93年1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1月份存入   │43萬39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 年1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2頁至第94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6  │93年2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2月份存入   │43萬890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2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5頁至第96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7  │93年3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3月份存入   │46萬16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3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97│
│    │                │            │                │          │頁至第99頁、102 年度偵│
│    │                │            │                │          │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
│    │                │            │                │          │頁)                  │
├──┼────────┼──────┼────────┼─────┼───────────┤
│ 8  │93年4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4月份存入   │45萬7076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4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10│
│    │                │            │                │          │0 頁至第102 頁、102年 │
│    │                │            │                │          │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  │
│    │                │            │                │          │卷第47頁)            │
├──┼────────┼──────┼────────┼─────┼───────────┤
│ 9  │93年5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5月份存入   │46萬2764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5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103 頁至第106 頁、102 │
│    │                │            │                │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
│    │                │            │                │          │卷第47頁)            │
├──┼────────┼──────┼────────┼─────┼───────────┤
│    │合計            │588萬1716元 │合計            │423 萬8028│                      │
│    │                │            │                │元        │                      │
│    │                │            │                │          │                      │
├──┴────────┴──────┴────────┴─────┴───────────┤
│未存入原告帳戶之管理費差額:164 萬3688元(588 萬1716元-423 萬8028元=164 萬3688元)      │
└─────────────────────────────────────────────┘
┌─────────────────────────────────┐
│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                                         │
├────────┬────────────┬───────────┤
│管理費收據編號  │93年6 月份              │證據卷頁              │
├────────┼────────────┼───────────┤
│000179號        │1819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
│                │                        │偵查卷第73頁          │
├────────┼────────────┼───────────┤
│000178號        │78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3頁反面  │
├────────┼────────────┼───────────┤
│000177號        │143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4頁      │
├────────┼────────────┼───────────┤
│000174號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5頁反面  │
├────────┼────────────┼───────────┤
│000172號        │6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6頁反面  │
├────────┼────────────┼───────────┤
│000171號        │143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7頁      │
├────────┼────────────┼───────────┤
│000170號        │100 元(機車證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7頁反面  │
├────────┼────────────┼───────────┤
│000169號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8頁      │
├────────┼────────────┼───────────┤
│000168號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8頁反面  │
├────────┼────────────┼───────────┤
│000165號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0頁      │
├────────┼────────────┼───────────┤
│000163號        │17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1頁      │
├────────┼────────────┼───────────┤
│000162號        │78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1頁反面  │
├────────┼────────────┼───────────┤
│000160號        │6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2頁反面  │
├────────┼────────────┼───────────┤
│000156號        │10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4頁反面  │
├────────┼────────────┼───────────┤
│000154號        │13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5頁反面  │
├────────┼────────────┼───────────┤
│000153號        │14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6頁      │
├────────┼────────────┼───────────┤
│000152號        │3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  │
├────────┼────────────┼───────────┤
│000151號        │1301元(含350 元汽車清潔│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費)                    │89號偵查卷第87頁      │
├────────┼────────────┼───────────┤
│000148號        │9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9頁反面  │
├────────┼────────────┼───────────┤
│000147號        │9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0頁      │
├────────┼────────────┼───────────┤
│000145號        │239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1頁      │
├────────┼────────────┼───────────┤
│000142號        │14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2頁反面  │
├────────┼────────────┼───────────┤
│000139號        │17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4頁      │
├────────┼────────────┼───────────┤
│000137號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5頁      │
├────────┼────────────┼───────────┤
│000135號        │3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6頁      │
├────────┼────────────┼───────────┤
│000127號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0 頁    │
├────────┼────────────┼───────────┤
│000118號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4 頁反面│
├────────┼────────────┼───────────┤
│000117號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5 頁    │
├────────┼────────────┼───────────┤
│000105號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11 頁    │
├────────┼────────────┼───────────┤
│000084號        │18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22 頁反面│
├────────┼────────────┼───────────┤
│000072號        │79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28 頁反面│
├────────┼────────────┼───────────┤
│000048號        │147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41 頁反面│
├────────┴────────────┴───────────┤
│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合計為4萬264元                           │
└─────────────────────────────────┘
┌─────────────────────────────────┐
│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數額計算式                                  │
├─────────────────────────────────┤
│1、92年9 月份至93年5 月份之應收管理費588 萬1,716 元扣除實收管理費 │
│   423 萬8028元=164 萬3688元                                     │
│                                                                  │
│2、164 萬3688扣除31萬790 元(包含管委會前任總幹事顏聖晃未收取部分 │
│   4655元、汽車車位出租所得7 萬7000元、93年5 月份前未收取之管理費 │
│   22萬9135 元)=133 萬2898 元                                   │
│                                                                  │
│3、133 萬2898元加計被告收取92年8 月以前管理費總計13萬8656元=147  │
│   萬1554 元                                                      │
│                                                                  │
│4、147 萬1554元加計被告收取93年6 月份管理費4 萬264 元=151 萬1818 │
│   元                                                             │
│                                                                  │
│不法侵害財產權數額:151萬18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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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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