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
- 原告
- 心動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沝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河
- 被告
- 陳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 萬7,592 元,及自民國93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卷第1 頁)。嗣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4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關於請求金額部分減縮為151 萬1,818 元,遲延利息起算日則減縮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改選並由陳錦沝繼任為原告主任委員,嗣由陳錦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頁),經核無違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 月15日起至93年7 月19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將之存入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中如附表合計151 萬1,818 元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原告主任委員黃慶淑、財務委員蔡秋諒清查大樓收支狀況,察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原告之財產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1 萬1,81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 月15日起至93年7 月19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並將之存入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被告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等情,業據訴外人黃慶淑、蘇秀芬於刑案偵查時證述綦詳(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622 號偵查卷第19-1至21頁、第35至36頁背面、102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32至34頁),並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告書立之保證書、自白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同署94年度他字第622 號偵查卷第9 至11頁),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中亦是認有侵占管理費之行為(見同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8至21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64 號刑事卷第23頁背面、第25頁、41頁背面、60頁)。而被告上揭不法之故意侵權行為,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易字第364 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42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本院刑事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 至14頁、第36至4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相關卷宗無訛。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占為原告代收之管理費,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當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51 萬1,818 元。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2 日(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卷第5 頁)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1 萬1,818 元,及自103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 │ ├─────┬──────┬──────┬──────┬─────────┤ │ 管理費 │92年6 月份以│92年7 月份 │92年8 月份 │證據卷頁 │ │收據編號 │前 │ │ │ │ ├─────┼──────┼──────┼──────┼─────────┤ │0000000號 │─ │3269元 │3269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48│ │ │ │ │ │頁 │ ├─────┼──────┼──────┼──────┼─────────┤ │0000000號 │─ │─ │325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49│ │ │ │ │ │頁 │ ├─────┼──────┼──────┼──────┼─────────┤ │0000000號 │7490元(含機│769 元(含機│769 元(含機│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車位租金800 │車位租金100 │車位租金100 │第2289號偵查卷第50│ │ │元) │元) │元) │頁 │ ├─────┼──────┼──────┼──────┼─────────┤ │0000000號 │─ │1400元 │14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1│ │ │ │ │ │頁 │ ├─────┼──────┼──────┼──────┼─────────┤ │0000000號 │─ │1400元 │14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2│ │ │ │ │ │頁 │ ├─────┼──────┼──────┼──────┼─────────┤ │0000000號 │1818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2│ │ │ │ │ │反面 │ ├─────┼──────┼──────┼──────┼─────────┤ │0000000號 │─ │─ │2607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4│ │ │ │ │ │頁 │ ├─────┼──────┼──────┼──────┼─────────┤ │0000000號 │─ │1819元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5│ │ │ │ │ │頁 │ ├─────┼──────┼──────┼──────┼─────────┤ │0000000號 │─ │─ │7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5│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3636元 │1818元 │181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6│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3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7│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7│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8│ │ │ │ │ │頁 │ ├─────┼──────┼──────┼──────┼─────────┤ │0000000號 │─ │─ │347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8│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9│ │ │ │ │ │頁 │ ├─────┼──────┼──────┼──────┼─────────┤ │0000000號 │─ │─ │22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59│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71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0│ │ │ │ │ │頁 │ ├─────┼──────┼──────┼──────┼─────────┤ │0000000號 │3152元 │1576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53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1│ │ │ │ │ │頁 │ ├─────┼──────┼──────┼──────┼─────────┤ │0000000號 │1818元 │─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1│ │ │ │ │ │反面 │ ├─────┼──────┼──────┼──────┼─────────┤ │0000000號 │─ │2151元 │21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2│ │ │ │ │ │頁 │ ├─────┼──────┼──────┼──────┼─────────┤ │0000000號 │─ │1353元 │13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2│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3│ │ │ │ │ │頁 │ ├─────┼──────┼──────┼──────┼─────────┤ │0000000號 │─ │1614元 │161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3│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69元 │1469元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4│ │ │ │ │ │頁 │ ├─────┼──────┼──────┼──────┼─────────┤ │0000000號 │─ │─ │892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5│ │ │ │ │ │頁 │ ├─────┼──────┼──────┼──────┼─────────┤ │0000000號 │─ │─ │2195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5│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1469元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6│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5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6│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365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7│ │ │ │ │ │頁 │ ├─────┼──────┼──────┼──────┼─────────┤ │0000000號 │─ │─ │180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7│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8│ │ │ │ │ │頁 │ ├─────┼──────┼──────┼──────┼─────────┤ │0000000號 │1149元 │114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8│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9│ │ │ │ │ │頁 │ ├─────┼──────┼──────┼──────┼─────────┤ │0000000號 │─ │1349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69│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1434元 │1434元 │─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0│ │ │ │ │ │頁 │ ├─────┼──────┼──────┼──────┼─────────┤ │0000000號 │1396元 │1396元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0│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 │2007元 │2007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1│ │ │ │ │ │頁 │ ├─────┼──────┼──────┼──────┼─────────┤ │0000000號 │1703元 │1703元 │17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1│ │ │ │ │ │頁反面 │ ├─────┼──────┼──────┼──────┼─────────┤ │0000000號 │2902元 │1451元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 │ │ │ │ │第2289號偵查卷第72│ │ │ │ │ │頁 │ ├─────┼──────┼──────┼──────┼─────────┤ │編號① │─ │─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② │─ │─ │1650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③ │─ │─ │1347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 │ ├─────┼──────┼──────┼──────┼─────────┤ │編號④ │─ │─ │1453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 ├─────┼──────┼──────┼──────┼─────────┤ │編號⑤ │─ │─ │134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 ├─────┼──────┼──────┼──────┼─────────┤ │編號⑥ │─ │─ │1703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 │ ├─────┼──────┼──────┼──────┼─────────┤ │編號⑦ │─ │1469元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 ├─────┼──────┼──────┼──────┼─────────┤ │編號⑧ │─ │1451元 │1451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 ├─────┼──────┼──────┼──────┼─────────┤ │編號⑨ │1453元 │─ │─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4頁 │ ├─────┼──────┼──────┼──────┼─────────┤ │編號⑩ │─ │─ │1469元 │同署94年他字第622 │ │ │ │ │ │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 ├─────┼──────┼──────┼──────┼─────────┤ │小計 │3萬873元 │3萬8590元 │6萬9193元 │ │ ├─────┴──────┴──────┴──────┴─────────┤ │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合計為13萬8656元 │ └────────────────────────────────────┘ ┌─────────────────────────────────────────────┐ │被告收取92年9月份至93年5月份之管理費 │ ├──┬────────┬──────┬────────┬─────┬───────────┤ │編號│ 各期管理費 │ 應收取金額 │ 存入原告帳戶 │存入原告帳│ 證據卷頁 │ │ │ │ (新臺幣) │ 之時間 │戶之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92年9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2年9月份存入 │59萬381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9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77頁至第82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2 │92年10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0月份存入 │48萬835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0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 號 │ │ │ │ │ │ │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 │ │第83頁至第85頁、102 年│ │ │ │ │ │ │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 │ │ │ │ │ │第47頁) │ ├──┼────────┼──────┼────────┼─────┼───────────┤ │ 3 │92年11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1月份存入 │47萬8842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1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86頁至第89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4 │92年12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 │92年12月份存入 │44萬1678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2年12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0頁至第91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5 │93年1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1月份存入 │43萬39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 年1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2頁至第94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6 │93年2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2月份存入 │43萬890元 │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2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95頁至第96頁、102 年度│ │ │ │ │ │ │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 │ │ │ │ │ │47頁) │ ├──┼────────┼──────┼────────┼─────┼───────────┤ │ 7 │93年3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3月份存入 │46萬16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3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97│ │ │ │ │ │ │頁至第99頁、102 年度偵│ │ │ │ │ │ │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 │ │ │ │ │ │頁) │ ├──┼────────┼──────┼────────┼─────┼───────────┤ │ 8 │93年4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4月份存入 │45萬7076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4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10│ │ │ │ │ │ │0 頁至第102 頁、102年 │ │ │ │ │ │ │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 │ │ │ │ │ │ │卷第47頁) │ ├──┼────────┼──────┼────────┼─────┼───────────┤ │ 9 │93年5月份管理費 │65萬3524元 │93年5月份存入 │46萬2764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 │ │ │ │ │ │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 │ │ │ │ │ │明細、原告帳戶93年5 │ │ │ │ │ │ │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 │ │ │ │ │ │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 │ │ │ │ │ │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 │ │ │ │ │ │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 │ │ │ │ │ │103 頁至第106 頁、102 │ │ │ │ │ │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 │ │ │ │ │ │卷第47頁) │ ├──┼────────┼──────┼────────┼─────┼───────────┤ │ │合計 │588萬1716元 │合計 │423 萬8028│ │ │ │ │ │ │元 │ │ │ │ │ │ │ │ │ ├──┴────────┴──────┴────────┴─────┴───────────┤ │未存入原告帳戶之管理費差額:164 萬3688元(588 萬1716元-423 萬8028元=164 萬3688元) │ └─────────────────────────────────────────────┘ ┌─────────────────────────────────┐ │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 │ ├────────┬────────────┬───────────┤ │管理費收據編號 │93年6 月份 │證據卷頁 │ ├────────┼────────────┼───────────┤ │000179號 │1819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 │ │ │偵查卷第73頁 │ ├────────┼────────────┼───────────┤ │000178號 │78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3頁反面 │ ├────────┼────────────┼───────────┤ │000177號 │143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4頁 │ ├────────┼────────────┼───────────┤ │000174號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5頁反面 │ ├────────┼────────────┼───────────┤ │000172號 │6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6頁反面 │ ├────────┼────────────┼───────────┤ │000171號 │143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7頁 │ ├────────┼────────────┼───────────┤ │000170號 │100 元(機車證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7頁反面 │ ├────────┼────────────┼───────────┤ │000169號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8頁 │ ├────────┼────────────┼───────────┤ │000168號 │14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78頁反面 │ ├────────┼────────────┼───────────┤ │000165號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0頁 │ ├────────┼────────────┼───────────┤ │000163號 │17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1頁 │ ├────────┼────────────┼───────────┤ │000162號 │78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1頁反面 │ ├────────┼────────────┼───────────┤ │000160號 │6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2頁反面 │ ├────────┼────────────┼───────────┤ │000156號 │10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4頁反面 │ ├────────┼────────────┼───────────┤ │000154號 │13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5頁反面 │ ├────────┼────────────┼───────────┤ │000153號 │14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6頁 │ ├────────┼────────────┼───────────┤ │000152號 │3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 │ ├────────┼────────────┼───────────┤ │000151號 │1301元(含350 元汽車清潔│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費) │89號偵查卷第87頁 │ ├────────┼────────────┼───────────┤ │000148號 │951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89頁反面 │ ├────────┼────────────┼───────────┤ │000147號 │90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0頁 │ ├────────┼────────────┼───────────┤ │000145號 │2394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1頁 │ ├────────┼────────────┼───────────┤ │000142號 │1468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2頁反面 │ ├────────┼────────────┼───────────┤ │000139號 │17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4頁 │ ├────────┼────────────┼───────────┤ │000137號 │1396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5頁 │ ├────────┼────────────┼───────────┤ │000135號 │300 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96頁 │ ├────────┼────────────┼───────────┤ │000127號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0 頁 │ ├────────┼────────────┼───────────┤ │000118號 │181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4 頁反面│ ├────────┼────────────┼───────────┤ │000117號 │145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05 頁 │ ├────────┼────────────┼───────────┤ │000105號 │146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11 頁 │ ├────────┼────────────┼───────────┤ │000084號 │1803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22 頁反面│ ├────────┼────────────┼───────────┤ │000072號 │799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28 頁反面│ ├────────┼────────────┼───────────┤ │000048號 │1470元 │同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2│ │ │ │89號偵查卷第141 頁反面│ ├────────┴────────────┴───────────┤ │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合計為4萬264元 │ └─────────────────────────────────┘ ┌─────────────────────────────────┐ │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數額計算式 │ ├─────────────────────────────────┤ │1、92年9 月份至93年5 月份之應收管理費588 萬1,716 元扣除實收管理費 │ │ 423 萬8028元=164 萬3688元 │ │ │ │2、164 萬3688扣除31萬790 元(包含管委會前任總幹事顏聖晃未收取部分 │ │ 4655元、汽車車位出租所得7 萬7000元、93年5 月份前未收取之管理費 │ │ 22萬9135 元)=133 萬2898 元 │ │ │ │3、133 萬2898元加計被告收取92年8 月以前管理費總計13萬8656元=147 │ │ 萬1554 元 │ │ │ │4、147 萬1554元加計被告收取93年6 月份管理費4 萬264 元=151 萬1818 │ │ 元 │ │ │ │不法侵害財產權數額:151萬181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