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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訴人
鼎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

度訴字第31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

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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