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
- 原告
- 陳正忠
- 被告
- 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 被告
- 陳淑清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森
- 被告
- 陳淑芳
- 被告
- 陳譽仁
- 被告
- 蔡佩璇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 項、第2 項「被告陳淑芬」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淑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 年7 月16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