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吳幸娥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