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