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