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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文
被上訴人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金仁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 萬4,251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63 萬4,149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7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122元計算,計算式:54,251×30.122=1,634,14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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