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文
- 被上訴人
-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金仁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 萬4,251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63 萬4,149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7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122元計算,計算式:54,251×30.122=1,634,14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