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貴
- 被上訴人
-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36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
伍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