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貴
- 被上訴人
-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5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