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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黃秀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574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 元(11100 元/ ㎡×581 ㎡=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972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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