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藏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陳黃秀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574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 元(11100 元/ ㎡×581 ㎡=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972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