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志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荷商益弘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月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益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月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