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6號
103年度救字第57號
103年度聲字第90號
- 原告
- 張寶玉
- 原告
- 陳韻琪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原告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因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法院,亦係指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03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是各該聲請同應由本案之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爰依職權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