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 原告
-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光祥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璿伊律師
- 被告
- 泉禾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遷讓廠房、積欠租金、不當得利,就不當得利部分,可認為係遷讓廠房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惟租金部分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列,是租金部分應另徵收裁判費,經查,遷讓廠房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5788元,加上請求租金之342萬元,合計為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掉原告已繳2430元,原告應補繳34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