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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被告
泉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敘明,並提出1186地號土地謄本供本院審核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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