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 原告
-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祥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璿伊律師
- 被告
- 泉禾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尚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敘明,並提出1186地號土地謄本供本院審核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