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宇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9,804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3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