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宇
被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9,804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3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