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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羅枝傳

  • 原告
    吳圳興
  • 被告
    億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吳圳興 被   告 億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枝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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