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郭足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文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宏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8,256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548 元(貳拾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