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訴人
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88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