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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5號

上訴人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9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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