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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7號

給付公司轉讓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詹元欽即詹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治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蓮治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957 號給付公司轉讓餘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33萬元,折

合新臺幣(下同)為0000000元(以更正聲明時之臺灣銀行外匯

人民幣賣出價格1元人民幣兌換4.868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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