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5,343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