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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林士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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