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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㈠、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㈡、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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