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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告
楊蓮喜
原告
陳錦居
原告
陳澤民
原告
以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信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陳報下列事項:㈠對原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部分(即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備位聲明)提出補充意見。㈡建物A1、A2分別坐落系爭1210、1211地號土地位置及面積(請以圖面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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