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 告 楊蓮喜 陳錦居 陳澤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信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關於附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未附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