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楊蓮喜
- 原告
- 陳錦居
- 原告
- 陳澤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告
-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關於附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未附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