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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陳大幃、黃素惠

  • 原告
    李金土
  • 被告
    李松茂正和金屬製品廠即李金蓮共同李友章楊永成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佳秀 被   告 李松茂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正和金屬製品廠即李金蓮 李金蓮 徐清鑫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李友章 李和隆 張秋菊 李依潔 李和庭 楊惠茹 張黃美連 張永慶 張純芳 張景惠 上3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陳淑英 被   告 楊永成 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幃 被   告 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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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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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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