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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被告
李松茂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告
正和金屬製品廠即李金蓮
被告
李金蓮
被告
徐清鑫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告
李友章
被告
李和隆
被告
張秋菊
被告
李依潔
被告
李和庭
被告
楊惠茹
被告
張黃美連
被告
張永慶
被告
張純芳
被告
張景惠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淑英
被告
楊永成
被告
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幃
被告
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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