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佳秀 被 告 李松茂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正和金屬製品廠即李金蓮 李金蓮 徐清鑫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李友章 李和隆 張秋菊 李依潔 李和庭 楊惠茹 張黃美連 張永慶 張純芳 張景惠 上3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陳淑英 被 告 楊永成 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幃 被 告 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