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邱靜琪
- 當事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鍾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 上訴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被 上訴人 蘇鍾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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