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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上訴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被上訴人
蘇鍾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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