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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欣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吉

以上上訴人與安得利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確

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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