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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告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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