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原告
-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誠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被告
-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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