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