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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上列上訴人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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