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銘
- 被上訴人
-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峯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