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被 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