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冠德廢棄物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武雄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269,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2,66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