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被上訴人
-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35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