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上 訴人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6月29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 年7 月2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詎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