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 告 元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發 被 告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