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蔡憶鈴律師
- 被告
- 帝格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馬琪甄(原名:馬秀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 被告
- HARISH KUMAR GALANI(中文譯名:海瑞士)
- 被告
- 利塔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麥尼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61號公共危險案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另案已判決終結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