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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
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告
彰榮碎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梅英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彰榮碎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梅英之住址「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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