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深
- 被上訴人
- 彰榮碎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