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朱周煌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黃冠奕 訴訟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被 告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 被 告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凱 訴訟代理人 林詩怡律師 邱琦瑛律師 被 告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民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依同條第2 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列黃冠奕為被告,嗣於本件仍繫屬於刑事庭時,另追加被告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此部分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又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追加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44,164元,已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就其追加之訴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44,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