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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政
被上訴人
方羿雯
被上訴人
方薇禎
兼法定代理人
葉芯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柒萬伍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

玖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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