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文政
- 被上訴人
- 方羿雯
- 被上訴人
- 方薇禎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芯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柒萬伍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
玖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