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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財旺楊千儀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上訴人
黃復明
上訴人
黃秀珠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如未特別標明者均同)4,407,722 元及美金387,771.54元(折合新臺幣為11,839,441元,以起訴時即103 年1 月28日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價格1 美元兌換30.532元計算),故共計16,247,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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