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弘義
- 即被告
- 周中文
- 即被告
- 黃瓊鳳
- 即被告
- 周初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面積968.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000元×被上訴人權利範圍1/5+如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面積43.9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000元×被上訴人權利範圍1/5 =2349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1 │新北市│ 新莊區 │立言段│ │ 801│田│ 968.66 │兩造各5 分之1 │ ├─┼───┼────┼───┼──┼──┼─┼────┼───────┤ │2 │新北市│ 新莊區 │立言段│ │ 802│田│ 43.94 │兩造各5 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