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 訴訟代理人
- 白佩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告公司民事答辯狀被證1、2辭任書所載,該公司監察人張巧韻及郭麗秋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30日、7月25日辭任監察人乙職,請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