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聲 請 人 即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峯青」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峯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