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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 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峯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聲 請 人 即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峯青」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峯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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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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