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峯青」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峯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