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以上上訴人與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7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