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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 原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志強共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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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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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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