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