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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原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告
林志強
被告
黃裕仁
被告
傅怡淵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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