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 原告
-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倪子嵐律師
- 被告
- 林志強
- 被告
- 黃裕仁
- 被告
- 傅怡淵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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