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維宏律師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