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 原告
- 祥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撫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被告
- 吳秀子
- 兼訴訟代理人
- 許耀先
- 被告
- 許撫德
- 被告
- 許撫泰
- 被告
- 蔣許美齡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君婷律師
陳品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