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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伯衍
訴訟代理人
楊 玓
被告
厚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博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2 萬7,18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14 萬4,53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卷第38頁正面)。核其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意旨:被告厚圖科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邱博洪為連帶保證人,於103 年5 月27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借款1,000 萬元,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12%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3.5%),另依約定事項(壹、五)被告未攤還本金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迭經催討仍不予置理,故依授信約定書壹、九之事項約定,本息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本金214 萬4,532 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邱博洪既擔任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借款既其積欠之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4 萬4,532 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連帶保證書
    影本、本票影本各1 份、動用/ 繳款紀錄查詢1 份在卷可查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
┌──┬──────────┬──────┬───────┬──────────┐
│編號│原借款本金(新臺幣)│借款日      │利          息│違       約       金│
│    ├──────────┼──────┤              │                    │
│    │尚欠借用本金        │到期日      │              │                    │
│    │(新臺幣)          ├──────┤              │                    │
│    │                    │迄息日      │              │                    │
├──┼──────────┼──────┼───────┼──────────┤
│ 一 │原借:1,000萬元     │103年5月29日│自104 年1 月16│自104 年2 月17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尚欠:214萬4,532元  │106年9月29日│按年息3.5%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率之百分之十;六個月│
│    │                    │104年1月16日│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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