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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葉靜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晴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蕭瑋烱

      黃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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