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陳財旺、王士珮、宋泓璟
- 當事人雲山國際有限公司、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被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上訴人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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